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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再任爭議】
劉幸義老師也開口了,仔細剖析德國憲法下的概念,認為曾任大法官者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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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再任爭議】
劉幸義老師也開口了,仔細剖析德國憲法下的概念,認為曾任大法官者,「再任」大法官,也應屬違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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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我國司法院大法官「再任」議題相關的,是德國禁止憲法法官的再任制度。德國憲法法院法第四條第二項條文使用 Wiederwahl 一字,為複合字,由 wieder 與 Wahl 二字合組而成;在本議題的意義關聯下,可翻譯為 wieder(再度)、Wahl(選任),也就是「再任」的意思。如上述,就時間上是否有間隔,德國區分為二種再任:1. anschließende Wiederwahl 時間直接銜接、接續的再任,可譯為連任、2. spätere Wiederwahl 時間有間隔之後的再任,可考慮譯為嗣後再任。或筆者另以不同的思維方式:離開該職位後,再度回頭擔任,稱為回任。此一名詞雖以空間變化(離開、回來)為主軸,在四維(四度空間)思考下,也與時間變化(離開與回來之間有一段時間經過、間隔)有必然連結。依此,雖有任期,但沒有離開而繼續擔任同一職位,就是連任。

將上述德文二個名詞分別譯為連任與再任,並不精確,論述時也難免引起誤解。事實上任何一種再任,德國憲法法院法都禁止。也就是說,當前大法官再任爭議,台灣一般所用的再任,與連任係屬二個平行的不同概念,因而對於再度任職情形就說:「是再任,不是連任」。德國憲法法院法的再任,則是上位概念,包括二種不同時間間隔的再任:1.連任、2.回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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泰鼎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中國國民黨考紀委員會主任委員 前台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中華民國憲法學會副秘書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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